虛擬案例:
疫情期間,多拉仍舊持續準備律師考試,因為考科過多念得頭昏腦脹,東西背了又忘。某天他靈機一動,和朋友阿夢一起研究,沒想到一段時間過後,兩人竟發明出記憶吐司,只要將一片吐司放在書上,便能拷貝書中知識,而吃掉它就可獲得知識記憶,兩人十分興奮,互相討論是否要申請專利,聯絡廠商準備要以此發明大賺一筆。
法律解答:
一、營業秘密與專利保護有不同嗎?
(一) 首先,我們以兩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來看,專利法是為了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所制定;而其保護的對象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且須符合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三要件。營業秘密法則明定,為了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而其所保護之對象則是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秘密性、具經濟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者。
(二) 由此可見,專利法之目標為促進產業發展,藉由給予發明人一定期限的保護,以和發明人交換,將技術公開,故專利法即有規定,申請時所具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用意即在使業界之他人可以再用以產生新發明或加以改良,能夠促進整體經濟發展。相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新型或設計之權,其專利權期限分別為20年、10年、15年。相較之下,營業秘密法主要在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保障企業之機密資訊,不會遭重製、使用或洩漏,以維護公平競爭。故而營業秘密不需要對外公布,企業可以保有自己的「祖傳秘方」,但須注意做好保密措施以維持其秘密性,當其喪失秘密性時,則將不被劃分進營業秘密之範疇,無法加以保障。
二、企業主應該優先思考經濟利益
(一) 從法律效果來說,侵害營業秘密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與刑事,而侵害專利權則僅有民事責任。而因應近年來高科技人才遭到外國勢力頻頻挖角,為避免將我國之產業機密洩漏出去,大傷我國之國際競爭力,營業秘密法亦新增條文,將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重製、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罪者,加重處罰。單從這點看來,既有刑責作為嚇阻手段,相較於專利法,營業秘密法之保護力應較高,看似較為周全。
(二) 然而,也因為其採刑罰作為懲處手段,對人民侵害較大,使得法院在適用該條款時,會更為謹慎、嚴格審查。而因該法關於侵害行為之態樣規定,均以懲罰行為人之故意為必要,不包含過失行為,故於訴訟中,尚須舉證證明對方有故意的主觀要件,增加成罪之困難;又秘密所有人必須做好合理保密措施,若有疏漏,則可能遭對方質疑其不符營業秘密之構成要件。如此一來,實際上營業秘密法之成罪率並不高。依照法務部之統計資訊,地檢署100年至109年關於營業秘密法之偵辦案件,不起訴之案件量占比即超過六成,而於不起訴之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不足者就將近8成。所以縱使營業秘密之嚇阻力較強,實際運用上會有其困難度。
(三) 相對而言,專利權人雖享有法律上於其專利權利期間排他性的保障,但必須要公開分享其發明與創作的內容,專利獲准後,一旦過了保護期間,任何人不需負擔任何代價即可使用該專利的技術內容。兩者皆有利弊,企業主必須了解自己所身處之產業情況,評估本身技術具經濟價值的時效,以及運用逆向工程還原之難易程度,考量兩方之機會成本後,以自身之經濟利益作為取捨,選擇出最適合自己的保護方式。
三、兩者可以併存而不衝突
(一) 專利保護之最長時效為20年,而營業秘密除非喪失秘密性,否則並沒有保護時間之限制。故若所處產業類別具有週期性,或其競爭之利基點來自不斷的研發,那申請專利就會是較佳選擇。若產業類別的技術偏向配方、某種良率提升或產量倍增的關鍵技術等,本質上不具週期性,即不論時間多長,只要掌握此項技術,即可在該產業中保有競爭力、具有相當優勢,就可以營業秘密加以保護。
(二) 至於能否於產品中同時適用專利與營業秘密共同保護,現實上應有其可能性。一項產品可能同時有關鍵技術與周邊之生產製程,此時若將部分可公開技術,如製作方式或流程,取得專利;而真正的核心技術,如提升良率之方法,使用營業秘密加以保護。則不失為一兩全其美之辦法,然此兩者間界線之拿捏並不容易,須三思後行,切勿輕忽。
律師觀點:
營業秘密或專利如果運用得當,都可以成為企業競爭的利基點;相對來說,若遭竊取時,也是噩夢一場。尤其是競爭者透過第三人取得營業秘密,隨後將該營業秘密用以申請專利。此時,專利沒有刑責,因此重點在金額賠償等問題;至於營業秘密的刑責是否適用,則要看被害廠商是否能夠吻合營業秘密的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