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於營業秘密應有之基礎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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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於營業秘密應有之基礎認識

老張任職於一定棒公司擔任總經理特助。

一定棒公司為專業代工廠,關於零件製程、技術說明與管理應用等相關檔案資料,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競爭廠商人員所能知悉,具有實際上之經濟價值。一定棒公司並訂有「機密性資訊/資料管理辦法」,清楚區分資訊等級及其列印、複製等各項管理規定。而老張與一定棒公司簽訂有聘僱契約書,其中約定老張在受僱期間所知悉之機密資訊,僅得於職務目的範圍內使用。

老張年前因將離職,認為多年於一定棒公司任職所累積的資料,往後也許有機會可利用,就在未經一定棒公司授權之下,將內有一定棒公司建廠、設備、工程等成本、參數之資料、生產技術、製程控制及營運等資訊,以電子郵件寄送至個人私人信箱。

大部分企業總認為自己家的產品、技術或資料等等都是營業秘密,這無可厚非,不過為了避免漫無邊際的營業秘密範圍,法律上還是就此設立了如何認定符合營業秘密的標準

在此僅扼要就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之三要件分析,而不深究該三要件是否合理。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秘密性)

必須是要其他人難以得知的秘密,如果業界已經有其他人知道,或是網路上就能查到的內容,就不具有秘密性。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經濟性)

企業須證明,該營業秘密對於企業有經濟上的價值,例如,能夠創造出多大的產值?或過去企業是向他人購買該營業秘密,其購買價格?或過去企業為發展該營業秘密所投入之成本為何?企業提告之對象有無出售該營業秘密之價格?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合理保密措施)

本款規定是目前最容易使提告者失敗的主要原因。依目前法院的看法,所謂「合理保密措施」,是指營業祕密之所有人(企業)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企業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所有人(企業)所採取之保密措施必須「有效」,才能維護其資訊之秘密性,惟並不需要達到「滴水不漏」之程度,只需所有人(企業)按其人力、財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該專業領域知悉之情報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而能達到保密之目的,即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求。例如: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對於儲存營業秘密資料之電腦網路設定防火牆(或有無遠端存取權限?置於分離之伺服器?)、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警示標語、警報系統、門戶自動上鎖)等綜合判斷之,而是否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不以有簽署保密協議為必要,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企業)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就可以認定營業秘密所有人(企業)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反之若簽署保密協議,結果任何人都可以輕易接觸該等資訊,儘管有保密協議的簽署,也不能說這樣營業秘密所有人(企業)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結語

老張是將自己所使用之一定棒公司個人電腦中存放之檔案,直接以電子郵件寄送至其個人外部信箱,且郵寄過程中,並無遭到一定棒公司內部網路有任何阻擋;雖然老張與一定棒公司有約定老張在受僱期間所知悉之機密資訊,僅得於職務目的範圍內使用、一定棒公司也有訂定機密資料的管理規範,但是一定棒公司對於員工於公司以電子郵件寄送夾帶一定棒公司所認定之機密文件郵寄至外部信箱,均無任何控管,因此難以認定一定棒公司就此部分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有鑑於大部分的案例,通常都是企業不滿離職員工離職後將企業的「資產」帶走創業或提供給競爭對手,因而提出告訴。企業無法左右員工的動向,但是,可以加強自身對於營業秘密資訊的維護,尤其在該營業秘密資訊對於企業獲利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時,更應在平時就要依以上參考要件方向做完善規劃,除可保護企業的資產,亦可在不幸發生侵害營業秘密事件時,說服檢察官、法官,並據此作為求償之依據。

陳瑋博 律師
達合法律事務所
電話:02-23221918
email:chenweipo@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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