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員工再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在同類業務公司參與經營或任職,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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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員工再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在同類業務公司參與經營或任職,是否合法?


我們是一家高科技公司,為防止營業秘密洩漏,打算要求員工簽署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規定員工再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在同類業務公司參與經營或任職,否則將賠償離職時一個月薪水的100倍,這樣的條款是否合法?
我國現行法律關於競業禁止的規定,包括公司法及民法經理人,但均僅就任職中競業禁止為規定,至於離職後之競業禁止,目前尚乏明文。依目前實務見解,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規定,只要在合法的範圍內,皆認定其有效,至於何謂「合理的範圍」,參酌國內外法律,應考量下列幾項:

(一)雇主有保護合法利益之必要:一般指企業主有值得保障的權益存在,有沒有值得保護的利益,應該由企業主負舉證責任。

(二)受僱人離職競業將使企業利益蒙損:受規範的對象應是以其離職後的競業,會造成企業受到損害為範圍,而不能及於所有員工。

(三) 競業禁止的年限:由於各行業情形不同,競業禁止的年限難有絕對的標準,但均不能無限期延長。

(四)競業禁止的地域:應以企業競爭利益是否受影響,來判斷具體的競業禁止的地域,不能無限制的擴張其地域。

(五)競業禁止的範圍:應該限定在員工因為在企業內服務,有學習或接觸到特殊專門的業務範圍內,至於是否為特殊範圍,則由公司舉證責任。

(六)補償:透過補償金的支付,不僅受僱人的損害可以彌補,而僱用人也可以支付少數金額來保障其較大的利益。 簡榮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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