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成立於民國99年致力於教育訓練市場,經過多年的研究及蒐集資料,研發出一套完整的企業經營及管理的標準作業系統,取得了良好的市場口碑,逐步開發了不少的客戶,為了保護公司的營業秘密,因此A公司與全部員工均簽訂了保密協議。B為公司的教育訓練部協理,民國103年突然離職,教育訓練部的C及D隨同B後提出辭呈,離開A公司。
B離職之後,A公司發現公司原先的客戶回絕了公司新年度的培訓企劃,經過明查暗訪之後,A公司發現B、C、D三人合資成立了新的教育諮詢公司,且其經營的模式與A公司基本相同,且先前由A公司輔導的一些客戶,也已經與B等人成立的新公司簽訂了新年度的培訓合約。
A公司因此以B等人侵害A公司的營業祕密,向法院提起訴訟。
A公司的主張是否有理涉及到其所擁有的資訊是否為營業秘密,而企業所擁有的資訊是否屬於營業秘密,必須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資訊須不為公眾所知悉;2.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3.權利人必須採許了合理的保護措施。
因此,對於企業的營業秘密保護,等到洩密之後採取法律救濟手段,往往緩不濟急且可能因為平常的疏忽,使得其所擁有的資訊欠缺保護的必要性,而只能啞巴吃黃蓮無法主張,白白將企業的江山拱手讓人。
對於避免營業祕密外洩,企業應防範傷害於未然,就以下自我檢查表,逐一檢查自己是否確實做到。
1 .企業是否有明確的營業秘密保護範圍
2.企業有沒有確定的營業祕密評估的方法及流程
3.企業是否把營業秘密當成本身的核心競爭資源
4.企業是否清楚營業秘密洩密的可能管道及方法
5.企業是否進行合法的營業祕密蒐集工作
6.企業是否對企業員工進行必要的營業祕密教育訓練
7.企業與員工是否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禁止等契約
8.企業是否制定了適當的營業祕密監督、使用制度
9.營業秘密的區域管理是否健全
10.企業的電腦及網路管理是否足以防止洩密
11.企業員工離職時是否有營業秘密方面的考量,有無使用脫密期此一工具
12.企業是否有設置營業秘密管理間度專責機關
13.企業是否委任外部專家,協助進行營業秘密管理
14.企業對外宣傳、交易、投資等活動中,是否有健全的營業秘密管理措施
15.企業在面對營業秘密威脅或侵害時,有無能力採取適當的法律救濟措施
貝斯特國際律師事務所 陳俊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