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最低價,小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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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最低價,小心有問題。


我們公司是一家日用百貨業者,為吸引消費者,在電子及平面媒體大幅刊登廣告,標榜「我敢發誓,日用品保證最便宜」、「買貴退差價兩倍」等用語。

然而由於廣告時間的限制,所以我們並沒有把詳細的退款條件說明。詎料,某名消費者購得商品後,因為不符合本公司退還差價的規定,就在網路上散發本公司騙人之電子郵件。 請問本公司這樣的促銷手法,是否有違反法律之虞?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下稱公平法),事業不得在廣告上,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否則,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得限期令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並處以罰鍰。

所謂「虛偽不實」,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公佈的「處理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原則(下稱處理原則)」之規定,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即屬之(客觀之事實)。至於「引人錯誤」,依據處理原則之規定,為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足以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消費者主觀之認識)。

本案之日用品業者於電子、平面媒體之廣告,並未說明退費之規則,僅強調「保證最便宜」、「買貴退錢」訊息,使消費者誤認只要購買之商品較其他商店昂貴,即可以「無條件」退還差價,可是實際上卻必須符合該業者所訂之比價規則始可退費。廣告所表示之內容與事實客觀上顯有落差,且極易使消費者主觀上產生誤認,因此該業者之電子媒體廣告,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所稱之「不實廣告」。

除了公平法外,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亦規範企業經營者對廣告的利用。消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換句話說,業者不得刊登不實廣告,並須對其所登載的內容負責。

而且,除了廣告的業者外,公平法及消保法均對於媒體的經營者有所規範,若媒體業者提供廣告刊登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時,則就消費者所受之損害應與企業經營者(廣告業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消費者若因業者之不實廣告而受損害,行政責任部份,可以向公平會提出檢舉,讓公平會對業者作出行政處分。民事責任部份,可以依據公平法第三十、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行使除去侵害、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若消費者認為提起民事訴訟曠日費時,也可以依消保法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申訴或申請調解,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個優良的廣告,不但可以行銷其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更有助於企業形象的提升。反之,一個不實的廣告,除了賠上業者的商譽外,更可能面臨接下來的法律責任。因此﹐業者仍應以「誠信為本」﹐才能真正得到消費者的心。 簡榮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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