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結合符合一定要件,必須事先向公平會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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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結合符合一定要件,必須事先向公平會申報,以免受罰。


我們公司是一家著名的KTV業者,有感於事業必需擴大規模,才能降低成本增加競爭力。因此,本公司打算併購另一家同性質的KTV業者。可是併購後,本公司之市場占有率達百分之四十,不知道有沒有甚麼程序必須特別注意?
按企業結合,從企業經濟的角度言,可以擴大經營之規模,以有效利用開發之成果提升產業水準;並可對公司資源經費之有效支配,避免二重投資。因此,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原則上不禁止事業之結合。但在另一方面,事業結合之發展結果,亦有導致獨占、限制市場競爭的可能。所以,公平法於第六條對結合之定義加以明文規範,並於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透過行政管理程序,以為適當約束。

公平法第十一條規定,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巿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本案例為百分之四十,符合此要件),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提出申報。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結合。而所謂「市場」,依公平法第五條規定「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而計算市場占有率,依公平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應先審酌該事業及該特定市場之生產、銷售、存貨、輸入及輸出值(量)之資料」並參酌市場之實際競爭情形,加以審慎認定。如果事業應申報而未申報;或雖有申報,但於不得結合之期限內結合;或申報後經禁止其結合,仍然逕行結合者;依公平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公平會得視其情形為下列處分:
(一)禁止其結合:未進行結合者,事先禁止。
(二)限期命其分設事業:對於已結合者,命令其限期分離成不同之事業。
(三)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對於持有或取得股份或出資額者,命令其處分。
(四)轉讓部分營業:對於受讓資產或營業者,命令其轉讓。
(五)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對於直接或間接控制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命令其解除職務或其他必要之處分。
事業不遵從公平會前述處分或命令者,依公平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平會更得命令事業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等嚴厲之處分。

另外,依公平法第四十條之規定,除前述處分或命令外,公平會亦可處違法之公司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鍰,其懲罰不可謂之不重,因此,任何事業倘符合公平法第十一條各款規定要件,依法於進行結合之前都須事前向公平會申報,千萬勿心存僥倖! 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簡榮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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