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頗受網友歡迎的Yahoo!奇摩拍賣繼2004年4月起開始向網拍賣家收取商品刊登費後,又於2006年宣布自同年9月1日起向網拍賣家收取結標金額百分之三的交易手續費。不少以網拍為事業的網友於面臨「商品刊登費」及「網拍課稅」等經營成本增加後,對於Yahoo!奇摩拍賣收取「交易手續費」而再次加重其經營成本之舉動,不但反應強烈,揚言將出走至其他不收費之網拍平台,更引發部份賣家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認為Yahoo!奇摩拍賣濫用其獨占地位,而有違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之虞。
所謂獨占事業,依公平法第五條之規定,是指「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而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述之情形者,視為獨占。然而,依同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若事業不具(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二)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三)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以及(四)個別事業在該特定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等要件,均不認為構成獨占事業。
又除上述之法條規定,公平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亦規定,獨占事業,應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二)考量時間、空間等因素下,商品或服務在特定市場變化中之替代可能性。(三)事業影響特定市場價格之能力。(四)他事業加入特定市場有無不易克服之困難以及(五)商品或服務之輸入、輸出情形。換言之,網路賣家要主張Yahoo!奇摩拍賣屬於公平法所稱之獨占事業,必需Yahoo!奇摩拍賣的市場占有率、總銷售金額以及替代可能性等,符合法條所規定之要件。
然而,以網路拍賣的案例來看,使用者若不在Yahoo!奇摩進行交易,也很容易找到其他平台(eBay、PChome Online…等)來替代;而其他業者欲進入網路拍賣市場似亦無顯著技術上困難。換言之,以上述施行細則之「考量時間、空間等因素下,商品或服務在特定市場變化中之替代可能性」、「他事業加入特定市場有無不易克服之困難」等判斷標準視之,Yahoo!奇摩拍賣似不符合獨占事業之要素。
再者,依前述公平法之「其個別事業在該特定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要件視之,Yahoo!奇摩拍賣現今每年所收取的刊登費、廣告費,是否已達到十億之門檻?亦仍有待商榷。
而縱使認定Yahoo!奇摩拍賣皆符合上述要件而為公平法所稱之「獨占事業」。然而公平法並不處罰單純具有「獨佔地位」之事業,仍必需該事業有公平法第十條所稱,有「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或「有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之情形者,始構成公平法之違反!
然而,Yahoo!奇摩拍賣宣布新措施,欲向網拍賣家收取結標金額百分之三的交易手續費,是否即為公平法第十條「任意變更服務報酬」?或是其他濫用獨占地位之行為?倘Yahoo!奇摩拍賣能提出證據,表示收取上開交易手續費係反應頻寬、空間、人力成本之增加或係其他正當理由而收取,則Yahoo!奇摩拍賣亦可能並非濫用其獨占地位而違反公平法。 公平法為掌管經濟事務之根本大法,對於市場上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行為,均應介入處理,以建立公平自由競爭之機制。然而,公平法對於「獨占事業」之認定有一定之要件;且縱被認定為「獨占事業」,亦必需有濫用其優勢地位之情形,才構成違法。就Yahoo!奇摩拍賣收取交易手續費之案例看來,雖然似乎尚未符合前述要件,而不受公平法之規範。然而就熱絡網路交易市場以及健全市場機制的觀點看來,或許網路經營業者與拍賣的賣家可以再多作溝通,以創造雙贏之局面。 明沂法律事務所簡榮宗主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