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擬依法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以保護所蒐集的個人資料檔案,目前有無規定應採取哪些具體的措施項目?或法律上有無要求該等安全措施應達到如何之技術水準?
一般而言,電子商務的商業模式可以分為以下型態:1. 企業對企業(business-to-business, B2B):B2B是企業間的線上交易,例如向供應商線上採購零組件。2. 企業對消費者(business-to-consumer, B2C):B2C是企業對個別消費者的線上交易...
中小企業經營網路事業,必然會利用電子商務對商品或服務為行銷宣傳,於網路介面、虛擬平台刊登廣告時,此類廣告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範,以下便依序介紹我國法律對於1) 一般廣告、2) 網路廣告、3) 薦證廣告、4) 意識形態廣告的相關規範。
如同在街上張貼、發送實體傳單,網路企業經營者也希望透過電子郵件、電子報或電子廣告傳單行銷其網路商品,然而,比起實體傳單,濫發廣告電子郵件往往使接收者難以拒絕,不僅妨礙其正常通信功能,造成網路之壅塞,甚至可能因挾帶病毒而造成系統損害。現行法下,雖有刑法第360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
如Q2所述,電子商務契約和一般契約相同,都在「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合致時,契約即行成立。並沒有規定應由商家或買家哪一方先發出要約。不過,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除非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否則契約之要約人,原則上因其要約而受拘...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因為這些契約條款是由一方事先擬定,擬定之條款未與他方磋商,因此很...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故在網路上進行的電子商務交易,屬於「郵購買賣」的一種。
在利用電子商務進行線上交易付款之情形,依付款行為之時點可區分為三種類型,第一類為事先儲值;第二類為即時付款;第三類為取貨後付款,以下分別就此三類方式加以介紹。
當中小企業與消費者發生網路交易糾紛時,消費者保護法對此有特別的處理程序規定,消費者可以先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要在15日內妥適處理,當消費者認為未受企業經營者妥適處理,其即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科技發展突飛猛進的年代,電子商務幫助中小企業將其商業範圍擴及虛擬網路,使其商品或服務有機會銷售予更廣大的網路消費客群,亦因利用便捷迅速的交易付款方式,節省成本開支,整體提昇了中小企業經營事業之效率與競爭力。然而,於享受科技之際,易因過於便利而忽略了法規遵循面的經營,尤其電子商務法...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