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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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開辦網路商店相關規範
Q1、中小企業如何利用電子商務經營網路事業?商業模式有哪些?


最後更新時間:2013-04-22


一般而言,電子商務的商業模式可以分為以下型態:
1. 企業對企業(business-to-business, B2B):B2B是企業間的線上交易,例如向供應商線上採購零組件。
2. 企業對消費者(business-to-consumer, B2C):B2C是企業對個別消費者的線上交易,例如消費者於線上購買一雙鞋子或一部電腦。
3. 消費者對消費者(consumer-to-consumer, C2C):C2C是個人直接與其他個人進行線上交易,例如於拍賣網站上購買個人賣家的二手商品。
4. 消費者對企業(consumer-to-business, C2B)等型態:C2B為消費者主動將需求公開於網路平台上,傳達予企業商家來滿足其需求,通常網路會聚集相當的用戶數量,形成龐大的採購集團,進而擁有主動議價的能力,例如線上團購即屬之。
中小企業創設、經營網路事業,他們的商業交易對象可能會是企業經營者與一般消費者,意即中小企業之商務模式應為B2B與B2C,故本手冊將以此兩類商業模式為論述,並以「顧客」合稱上述兩類交易對象。


中小企業可利用電子商務開設虛擬商店販售商品或服務,並進行相關廣宣活動。目前國內實務上最常見之網路開店方式有二,
一、為中小企業可選擇加入現有大型電子商務業者開設的網路商業平台,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承租網路商店或申請會員加入賣家,藉以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代價。例如加入大型入口網站的商城系統開設網路商店,申請者須符合各大平台業者訂定之開店申請資格,通常會要求為具有統一編號之公司或行號(如PChome商店街)或達一定資本額以上(如Yahoo奇摩超級商城);中小企業亦可選擇於拍賣網站上販售商品或服務,申請者不限於合法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也可以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如露天拍賣)。
二、另一種網路開店之方式係自行架設電子商務網站,業者必須先申請其專屬的網域名稱,向註冊機構申請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並自行架構網站,其申請資格、方式、流程請詳參本篇Q2。最後尚須注意者,中小企業開設網路虛擬商店未必是利用位於我國境內的網路平台或將網站架設於我國境內,而可能於跨境平台上進行跨境網路交易,其衍生的課稅問題,請詳參第四篇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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