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老闆店家是登記企業社,因虧損已歇業,沒支付給員工資遣費等費用,已開完勞資調解不成立,想詢問這個狀況負責人是有連帶責任的嗎?即使公司宣布破產歇業,我一樣能走訴訟拿到資遣費嗎?謝謝
A:
您好:
法律上除非依照公司法規定合法完成登記設立等程序之「公司」之外,其他所謂「商號」、「企業社」等,均不具有法人格,而可能是一般自然人或是一群自然人組合的合夥團體,亦即您的雇主並非公司,而是在經營該企業社的自然人或是合夥團體。倘若是自然人,則法律上企業社就相當於老闆本人,也就是老闆本人必須負擔雇主的法律責任,而無所謂連帶責任問題。
進一步而言,若勞資調解不成立,依法勞工本即得透過民事訴訟向雇主提告,進而主張勞基法第17條規定之資遣費:「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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