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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購入公司前員工糾紛

購入公司前員工糾紛


吳OO 發問於 2025-03-24 | 臺北 | 製造業

Q: 因為父親公司老闆不想再經營,所以找了爸爸接手轉讓,今年1月完成點交付款,但之前12月已離職之員工(同時是前老闆的姑姑)在12/31提告公司過去5年他並未收到薪資,請問這樣爸爸身為1月才收購的公司負責人需要承擔責任嗎謝謝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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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305條:「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規定。
如對於他人經營為概括承受,對於他人營業期間所產生的債務,依法需要一同承受,因此您所詢問父親之情形需要承擔該筆債務,但此債務內容是否合理,建議您可委由律師協助審查。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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