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入職時,公司有發車證並告知要貼於車上,但是沒說離職時要繳回。
現在離職時卻說要繳回車證(不論車證是否損壞),沒繳回要罰款150元/張。
請問這樣合法嗎?如未繳回而被罰款或者於薪資扣款,這樣是否違法?
A:
1. 勞動基準法 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3.故承上公司不得直接從薪資扣款,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
4.公司並無權利罰款員工,但勞動契約可能有違約金約定,會讓您誤會是罰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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