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306條:「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規定。
如果公司是因為合併因素為營業組織之轉換,在變更前公司之權利義務為變更後之公司所承受,因此,雇主與勞工間的僱用關係未改變。
若有勞資糾紛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可委請律師先代為寄發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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