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家母因要更換髖關節需住院開刀
大約於1月中左右,有告知公司2月10需要住院2/11日開刀,想從2月1號開始請假至開刀結束復原,也有詢問公司2/1日至2/8日要請什麼假較合適?
公司人員沒正面回覆,只說了要家母先做到1/31日其他之後再說,要她先好好休息。
於是家母1/31上完最後一天班,就開始休息至今日2/10去林口長庚報到住院,被醫院通知健保被退掉,才知道有這件事情..被退保了完全沒有告知家母,家母從頭到尾也沒說要離職,也沒有寫任何離職單。
想請問這家公司這麼做是否合法?
如果有違法,請問是違反了哪些條例?
我們是否能向勞動部提出檢舉及要求公司付資遣費呢?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基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規定。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需有法定理由,如符合上述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依法向雇主請求資遣費給付;如無法定理由終止勞動契約為違法之解雇。
而勞資糾紛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可委請律師先代為寄發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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