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動部函釋,勞工如果遲到,因為那段時間確實沒有提供勞務,雇主當然可以不給付該段時間的工資,但是「不給薪」的金額,應以時薪制或月薪制,依實際遲到時間長度比例計算,如果有「多扣」(例如像您提到的,明明遲到2分鐘卻扣半小時的工資),或是直接訂定扣多少錢,都是違法的。
您提到被扣190元的部分,假您是時薪制,且時薪為190元,依您遲到2分鐘的情形來說,雇主僅能「不發給」這段遲到時間的工資,即約6元。【計算式:時薪190元除以60分鐘=3.1元/分鐘,3.1元/分鐘*2分鐘=6.2元】
建議您先與雇主溝通,表達您對扣薪方式的疑慮。若溝通未果,您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反映情況,尋求協助以保障您的權益。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與我聯繫,謝謝。
湯雅竣律師
勵眾法律事務所 | 高雄市橋頭區新中三街1號
T: +886 (7) 225-6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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