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您提到的情況可能涉及兩個問題:(1)雇主已經發出預告資遣後,可否撤回?(2)員工在企業改組或轉讓時的權益為何?
(1)雇主已經發出預告資遣後,可否撤回?
口頭資遣通知,是有效的。因為勞動基準法並未明文規定資遣通知一定要書面。
(通常用書面是因為雇主要確保白紙黑字載明資遣事由、日期及資遣費計算方式,畢竟這會涉及資遣是否合法)
而當資遣通知告知員工後,原則上在預告期間內 (即:勞動基準法第16條所指的10日、20日、30日期間) ,雇主不可以任意撤回、反悔資遣的意思。 不過如果員工同意雇主撤回,當然沒有問題,勞動契約繼續。
所以,就算在這段時間遇到有其他人要來承接雇主的業務,若員工不同意雇主撤回原本的資遣通知,雇主仍應給予員工資遣費。但如果員工同意雇主撤回先前的資遣通知,留下來了,那可能會涉及到下方(2)的情形。
(2)員工在企業改組或轉讓時的權益為何?
您提到的「有人要來全權承接」,如果有下列情形,可能會涉及到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
A.雇主是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而此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有變更
B.雇主是公司,而此公司有變更組織、合併、移轉全部營業或財產給其他公司承接
此時,原雇主會跟新雇主討論要留下那些員工,而決定留下的員工年資會由新雇主承認。而他們決定不留下的員工,以及那些新雇主想留下但不願意留下的員工,依法都要進行資遣程序。
建議您與原雇主和新雇主溝通,明確表達您的意願。如有需要,您也可以向主管機關諮詢,確保您的權益受到保障。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也歡迎不吝與我聯繫,謝謝。
湯雅竣律師
勵眾法律事務所 | 高雄市橋頭區新中三街1號
T: +886 (7) 225-6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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