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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想辭職


曾OO 發問於 2025-01-27 | 屏東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是在餐廳打工的工讀生,他們當初有跟我說這個工作是要在時間內做完自己的工作,我一開始覺得還好,但是我後來覺得他分給我的那些工作我都做不完,我每天都21:30~21:45打卡,但實際上都22點多才下班,最晚還到23半,雖然他沒有講明,但不知道這算不算違法的責任制。最近過年期間尤其受不了。因為工作未滿3個月,好像是不需要預告期,但是因為現在過年期間,離職的話他們人可能就不夠,不知道會不會被他們請求損害賠償之類的,想請教一下,感謝您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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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若超過此範圍,雇主應依法支付加班費。若因工作量分配導致您經常超時工作,且雇主未支付加班費,可能涉及違反勞基法的情形。

關於您的離職問題,若您與雇主間屬不定期契約,且工作未滿3個月,依《勞基法》第16條,您可隨時離職,無須預告,也不會違法。但若勞動契約中有特別約定(如過年期間不得離職、須提前預告等),則需進一步確認契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至於雇主是否能請求損害賠償,須具備兩個條件:(1) 您的離職確實造成損害,且 (2) 該損害與您的離職有直接關聯,否則難以成立求償權利。此外,若您與雇主簽有最低服務年限或違約條款,則需進一步確認該條款的有效性,並考量違約金是否過高,是否可請求酌減。

建議您可先與雇主溝通,尋找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式。若擔心雇主刁難,也可向當地勞工局諮詢或申請勞資調解,以確保您的權益。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與我聯繫,謝謝。

湯雅竣律師
勵眾法律事務所 | 高雄市橋頭區新中三街1號
T: +886 (7) 225-6777
LINE ID: @legalzon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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