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若超過此範圍,雇主應依法支付加班費。若因工作量分配導致您經常超時工作,且雇主未支付加班費,可能涉及違反勞基法的情形。
關於您的離職問題,若您與雇主間屬不定期契約,且工作未滿3個月,依《勞基法》第16條,您可隨時離職,無須預告,也不會違法。但若勞動契約中有特別約定(如過年期間不得離職、須提前預告等),則需進一步確認契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至於雇主是否能請求損害賠償,須具備兩個條件:(1) 您的離職確實造成損害,且 (2) 該損害與您的離職有直接關聯,否則難以成立求償權利。此外,若您與雇主簽有最低服務年限或違約條款,則需進一步確認該條款的有效性,並考量違約金是否過高,是否可請求酌減。
建議您可先與雇主溝通,尋找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式。若擔心雇主刁難,也可向當地勞工局諮詢或申請勞資調解,以確保您的權益。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與我聯繫,謝謝。
湯雅竣律師
勵眾法律事務所 | 高雄市橋頭區新中三街1號
T: +886 (7) 225-6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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