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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特休計算


簡OO 發問於 2025-02-12 | 臺北 | 其他

Q: 請問112/3/17入職,114/2/24離職日,公司告知今年度尚未工作滿一年無特休可休假,若做到114/3/18則有10天特休,特休依年度計算,1/1特休重新計算,(我去年度特休10天已休完)請問特休是按比例計算的嗎?我離職前有幾天特休可休假呢?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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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之特休,係指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限後之特別休假。無須說明請假事由,保有個人隱私不用提供證明文件,請假彈性高。合法帶薪休假,不影響薪水。

二、特休之計算方式有歷年制、週年制及其他。但依照勞基法第38條規定,入職滿6個月會有三日特休,滿一年有7天,所以如果做滿一年事實上有10天(計算式:3天+7天)。因此關於您的情況,入職未滿一年,但已經超過6個月,仍有三天特休。

三、以上回覆僅供參考。

*參考法條
勞基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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