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是一家小型餐飲業者,最近雇用了一個員工,做了2個星期之後發現他非常不適任,在工作表現上皆無法完成進度及水準,在要準備與他約談前一天還直接找錯顧客找零,造成店內營業額直接損失,該員工一點悔意或是要賠償的意願都沒有。
隔天與他約談,請他思考是否真的適任這份工作,當下他也認為自己已經無法勝任這份工作,因此願意自動離職。
但過了快一個月後,與我們聯繫告知認為自己是被資遣的,欲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
我們與員工基於信任,當時沒有請他簽屬離職單,這樣的行為是否有相關條款可以主張他在詐欺失業給付嗎?
A:
朱先生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雇用員工2星期後發現員工不適任,經訪談後員工自認已經無法勝任工作,因此願意自動離職。嗣後員工要求公司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否得主張詐欺失業給付:
一、依據您所述,員工確認無法勝任後終止聘僱契約,事後員工請公司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否得主張詐領失業補助?
二、首先,因您所述終止聘僱契約之過程,雖係員工認同不適任而提出終止,然依您所述當時並未留存書面證據或證人,日後如進入爭訟時,對於員工提出終止聘聘僱契約之事實恐不易舉證,且依據您所述,您於雇用員工2星期發現其不適任後進行訪談,訪談起因確實心您認為有不適任之事由,日後員工恐據此主張終止聘僱契約係因您所提出員工不適任之故,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與其訪談後終止,而非其主動提出,日後對於您舉證恐較為不利。
三、至於您詢問是否可以主張其詐領失業補助,依據前述,若經認定終止事由係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依法得請領失業補助;況且,由於請領失業補助須具備一定條件,始得請領:(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2)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3)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後,轉請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是以,員工是否能領取,尚有疑義,且若經認定事由為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依法得領取補助,恐不易主張其詐領補助。
四、再者,您所述員工錯誤找零之疏失造成店內營業額直接損失,依據勞委會(現勞動部)(82)台勞動一字第 50325 號函:「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應無不可,惟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片面於工作規則中規定」是以,設若該員工因找零錯誤疏失造成公司損害時,員工並未否認,公司得與其協商賠償金額,一併說明。
以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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