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前公司任職1年半之後倒閉 但後面被同集團調到其他同集團的其他分公司當工讀生 還可以領到前公司的遣散費嗎
A:
一、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如果要調動勞工的職務或是工作地點,必須符合「調動五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必須的理由,而且不可以有不當動機及目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二)調動之後,對於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沒有產生不利的改變[5]。
(三)調動後的工作,是勞工的體能及技術都可以勝任的。
(四)如果調動後的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該給予以必要協助。
(五)雇主要考量到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
倘若雇主是為了逃避資遣費的法定義務而將勞工調職,就不符合「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而違反法律規定,調動將因此無效。
二、關於您的情況,仍是在同一集團名下的公司繼續任職,因此是否屬於資遣仍有疑義,但前公司至少已經符合「調動職務」之情況,至於有無違反調動五原則,就您所提供的資訊難以判定。
三、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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