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在符合規定下提離職到2月底
但公司卻突然給了我一張切結書
內容是:
本人 XXX ,在此切結於xxx食品(xxxx企業社)
自 108/01/03迄今之任職期間並無利用公司職務涉及任何不法情事。
以上如有不實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切結人 : ___
請問這部分我有簽名的必要嗎?
具有法律效力嗎?
A:
1.請問這部分我有簽名的必要嗎?
端視您的決定,法律上您無義務,但聘用企業有無規定另當別論
2.具有法律效力嗎?
雙方既合億都有法律效力,除違下列民法各條款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第 73 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