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2人出資成立有限公司,因理念不同,其中一位要退出,
公司目前是資產<負債的情況下,公司沒有會計,沒有資產負債表等,
僅就現金+銀存跟貸款之下,要給公司錢才能退股,還要出資額無償轉讓,
這要如何處理?
另外成立公司有簽訂合作契約書,內容有公司虧損,按各股東出資額比例
填補虧損…
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貴公司是屬於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謹提供下列公司法規定初步供您參考,由於股東間似乎尚有其他約定事項,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如:公司章程、契約書等),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現場面談諮詢為妥:
一、公司法第99條:
第1項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第2項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二、公司法第111條
第1項
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2項
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3項
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第4項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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