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針對您詢問的新人報到遲到,是否可以不予錄取的問題,答案是不行的。
勞動契約不是一定要簽書面才成立,所以在年前雙方就工作內容工資談妥時,即便員工還沒報到,就已經成立勞動契約了(除非公司發出的錄取通知有特別附加條件:待完成報到手續、或待簽立正式勞動契約才雇用、並警告如未按規定如期報到,視為自動放棄錄取,這些是您之後可以考慮加註的),所以不可以因為這樣直接請員工離開。
如果希望開除員工,法律規定,需要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必須要員工的違反行為跟解雇,兩者之間程度相當(如:抽菸、打瞌睡、看影片、遲到,即使真的有這樣的情形,法院在一般情形,也傾向認定不能直接解雇,應該採取其他比較輕微的處罰,並給予改過機會)才可以。
不過,就算員工每次單一的違反工作規則行為,沒有嚴重到可以直接終止契約,但如果員工這樣行為的違反次數已經很多次,經公司輔導敦促改正仍依然故我,公司仍有可能說服法院此種行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事由。實務上就曾有一名員工,在工作中有多次「工作不力,廢弛職務、擅離職守」紀錄,被法院認定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公司開除合法。
因為訴訟中須由公司提出上述事項的相關證明,建議可就平時員工的違規行為,保存每次的違規紀錄文件。
因此,建議您可以這麼做:
1. 先與該新人聯繫,了解遲到原因,並確認他是否仍有意願履行勞動契約。如果員工不願意來了,恭喜您,雙方可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請他離開。
2. 如果他還要來上班,您需要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規定「出勤及處罰制度」,內容例如:
(1)遲到早退部分不予計薪
(2)依遲到程度記申誡或警告;若再犯第2次以上則記過等等;如果犯錯太多次,則視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公司將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3. 請詳細就平時員工的違規行為,保存每次的違規紀錄文件(如:每次行為的蒐證資料、調查過程、懲罰結果、改善計畫、員工悔過切結書、錄音、LINE對話螢幕錄影等),當累積的次數太多,員工的態度依然故我時,此時解雇員工,才會合法。
4. 另外,這樣的員工,日後也可能會有除了遲到早退以外的習氣,也可以多加注意蒐證,增加後續合法解雇的正當性。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與我聯繫,謝謝。
湯雅竣律師
勵眾法律事務所 | 高雄市橋頭區新中三街1號
T: +886 (7) 225-6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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