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爸因為信用問題 無法擔任負責人
我暫時掛名當一下 但是現在我要換工作
因為還有工程還沒完成 他又不換負責人
請問
1) 如果我辭掉負責人 會對公司工程請款有什麼影響嗎?
2) 像我人在台中發函通知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是要寄信去哪裡??
3) 是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收到信就算生效了嗎??
4) 那公司沒了負責人 有多久的緩衝時間可以找新的負責人??
A:
一、當您辭去負責人後,公司仍可正常運作,但可能會產生以下影響:負責人辭任後,公司在法律上暫時無具有效力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會影響到工程請款、簽約、對外溝通等法律行為的進行。若工程請款需要負責人簽名或銀行核對負責人身分,可能會因缺乏有效的負責人而延誤。
二、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辭職,就要由代表公司的負責人檢附申請書、辭職證明文件各1份及變更登記表2份,向主管機關辦理董事或監察人解任登記。公司登記在直轄市(如台中市),則到當地的市政府商業登記機關(通常為工商發展局或經發局)辦理。
三、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公司無負責人的「緩衝期」,但公司長期無負責人,主管機關可能要求限期補正。
A:
您好:
首先須釐清您的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可以隨時辭任;但若是有限公司,董事須有正當事由才能辭任。
辭去負責人後,若辭任有效,則公司欠缺法定代理人(但若公司另有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則亦非無人可代表公司),可在辭任前授權適當人選處理工程事務,並出具授權書,以利被授權人與廠商之溝通。
您與公司之間是委任關係,因此辭任信函必須送達公司;商業登記是公示性質,並非辭任生效的條件;但辦理董事(長)變更登記也是相當重要的。辭任信函可副本給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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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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