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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社群媒體不實指控


許OO 發問於 2025-01-15 | 桃園 | 營造及工程業

Q: 承攬勞務契約服務案,所聘任員工利用職務之便,
1、在社群媒體平台洩漏業務上資訊及毀謗甲方業主,甲方業主要求該員工不得再來甲方業主處所工作,我可以用何種方式請該員工離職?
2、甲方業主準備提告我們公司損害名譽(因該員工受雇於我們),後續如何處理較好?
3、該員工堅持不下架該文章,公司可以以毀謗跟名譽受損,向該員工提告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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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此類勞資問題,經驗豐富

1、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員工,主張員工違法並傷害公司商譽,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先選擇調職,而非解僱

2、您可以委託律師與甲方公司協商,避免進入訴訟

3、公司可以主張商譽受損與及損害為由,提告員工,並且要求賠償

4、建議貴公司可以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避免將來再發生類似的事件,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做好處理跟消毒

5、如果需要協助或者有其他問題,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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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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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A:  1.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倘員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則雇主得隨時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契約,惟員工之行為究竟有無違反規則或是否屬情節重大,並非由雇主單方面認定之,仍應詳視員工之具體行為方得更精準的判斷。

2.民法第188條第1項明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故若甲方業主確實得證明因 貴公司員工之行為造成甲方業主名譽損害,則 貴公司即可能須依前條項規定就員工之行為負連帶責任,又雖188條第3項另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3. 民法第184條第1項明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故若 貴公司得證明該員工發表的文章已造成公司的商譽受損,則公司即得依本條項規定向發表文章的員工請求損害賠償,然該員工究竟是否需負相關責任,仍應視其具體之發文內容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您的問題都涉及比較細的法律層次,建議您攜帶資料由專業律師規劃後撰擬相關文件及討論方向以保障您的權益並避免事後紛擾。



博全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州主持律師 英國倫敦大學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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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分別簡單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關於第一個問題:
1. 建議您先確認貴公司與該員工簽立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內,有無規定員工應對合作廠商提供的業務資訊負保密義務,或應維護合作廠商形象及名譽等。如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相關規範,您可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不經預告解雇該員工。
2. 如果該員工洩漏的資訊包含貴公司的業務機密,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後段「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為由,不經預告解雇該員工。或者,您也可以在要求該員工改善工作缺失未果後,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預告該員工離職。
3. 不過,是否構成解雇事由仍須依具體情形決定,且該員工可能據此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或申訴貴公司,建議您先行諮詢勞動主管機關。

關於第二個問題:
1.建議您可以先和甲方業主協商是否能達成和解。
2.業主如提起刑事妨害名譽的告訴,相關刑責由該員工承擔,貴公司不會有刑事責任。
3.但民事部分,有可能會有雇主連帶責任之風險,如業主對貴公司提告名譽受損成立,您可以在賠償業主後,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向該員工求償該部分金額。

關於第三個問題:
1. 如該員工在社群媒體上洩漏的資訊包含貴公司的業務機密,依其洩漏的資訊內容,該員工可能涉犯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或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而有刑事責任。
2. 如貴公司與該員工有簽署保密協議,您可以依保密協議的規定處理(例如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或依民法第184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等規定對該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3. 另外,如該員工發文內容僅損害業主名譽,但並未損害貴公司的商譽,您無法以妨害名譽等由對其提告。

謹提供以上建議供您參考,具體解決方式仍須視個案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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