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1.資遣預告部分: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就到職未滿3個月人員,並未規定資遣預告之期間,因此在病假期間內進行資遣預告並無問題。惟此時仍有依同法第17條給付資遣費之義務,應併予注意。可以進一步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月7日勞職業字第 0970087602 號函。
2.資遣通報部分:按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資遣通報的對象為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而非受雇人員,且同法對於10日之計算並無特別規定,因此於人員病假期間內進行資遣通報亦無問題。可以進一步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3年12月7日職業字第 0930047947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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