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1.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如果員工不同意薪資調整,雇主單方片面調整,則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
2.資遣應為雇主於法律規定特定情況下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故應無勞工主動要求資遣的情形。
3.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有以下五種情形,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因此,須視公司或您是否有上述五種情形之一,如有,才會是合法的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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