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想詢問一個問題
情況是
我們公司去到一間大型科技公司服務
因員工疏忽不小心違反了科技公司PIP規則,在科技公司尚未給予結論前,本公司就先對員工進行懲處,懲處內容為罰款2萬元,並告知這項罰款是科技公司要求必須捐出去的,後續得知科技公司對於此事件沒有要對此員工進行任何追究,但本公司說科技公司那邊結論沒有要對員工有任何懲處但本公司這邊還是要罰這兩萬,並且依個人或是公司名義捐出
想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基法第22條:「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規定。
公司罰款是否合法?要視雙方是否另有約定賦予雇主有罰款的權利,另外也要從檢視勞雇雙方間的工作規則規範逐條認定該事由是否符合法規而做綜合認定。建議您可將相關工作規則或聘僱契約提供律師協助研究,才能更加確定個案罰款的合理性與否。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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