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詢問有關曠職開除後請領薪資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I、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II、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及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雖曠職期間因勞工未提供勞務故雇主可不發給工資,惟曠職前勞工亦已依雙方之勞雇契約工作12日,故勞工仍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請領12日之工資,如雇主拒絕,可能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遭主管機關裁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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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澄法律事務所 陳彥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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