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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遲發薪水離職後能視為非自願離職

遲發薪水離職後能視為非自願離職


劉OO 發問於 2024-10-11 | 嘉義 | 其他

Q: 我在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職位是營業部總經理秘書,算是基層人員,工作內容是跟著總經理一起外出跑業務。
公司近兩年來時常遲發薪水,主管階級皆被欠薪三個月,獎金累積一至兩年未發放,油錢也累積半年至一年未發放,近期兩個月基層人員的薪水有準時發放,但主管階級還是未發放。之前因為家計無法缺少這份薪水所以一直忍耐,曾有跟主管反應過此問題,但主管的薪水也都沒拿到。
後來因為不想忍耐這些事情,在113年8月的時候提出辭呈,做到113/9/30,由於不想跟公司搞得太難看,也不想因為寫真實離職理由後被老闆處處刁難,所以離職理由寫進修、搬家。

9月初時公司內部群組有發公告營業部總經理被調為專案總經理,看到此份公告時公司並沒有跟營業部總經理及秘書(我)說明調動職位後的工作內容,於是我一樣正常跟著總經理外出跑業務,9/5及9/12因工作需求需提早上班,於是我申請了9/5及9/12這兩天各0.5小時的加班(有打卡記錄可以證明)。10/8會計在結算加班時,打電話來說因9月初公司已發公告,營業部總經理被調為專案總經理,是不配助理職的,所以我申請的兩天加班費不能算。不配助理職這件事情當初發公告後也沒有講,在我9/30離職之後,看到我申請的加班才打電話來告知。
原本想說只有一小時而已不想再跟前公司計較那麼多,但到了今天113/10/11依然沒有收到9月份的薪資。

想詢問我能用遲發薪水的理由去勞工局檢舉公司,視為非自願離職而拿到資遣費嗎?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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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之法定終止權,可依勞基法17條由雇主發給資遣費,但您已自行離職,契約終止事由,且自行離職原因寫進修、搬家即無該規定適用。惟雇主違法部分您仍可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爭取給付薪資權益及賠償部分。
勞基法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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