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特別休假,依所填受僱日期、特休給假方式及約定給假日期估算日數。
滿一年適用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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