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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留任與資遣相關問題

留任與資遣相關問題


SOOOOOOO 發問於 2024-09-08 | 臺北 | 其他

Q: A公司由新股東B法人接任,A公司董事長想卸任前發放被留下來的人留任獎金(但發放名義為專案獎金,總金額一次領取,沒要求簽任何留任同意書),想提問,接手掌管的新股東B法人,可以要求A公司留下來的人,做B法人的工作內容範疇嗎(ex:A公司人資被要求做B公司人資行政的事務)?雖然領了專案獎金,但如果A公司留下來的人不願意做B公司的相關工作內容,是否還是可以要求公司依照勞基法進行資遣流程?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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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勞基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指事業單位依 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型態,或其所有權(所有資產、設備) 因移轉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或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之負責人變更而言。
故您所謂之A公司由新股東B法人接任情形,如符合勞基法第20條規定之A公司已消滅,原由A公司雇用的員工被B公司留用之情形,新舊雇主針對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不須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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