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勞基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指事業單位依 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型態,或其所有權(所有資產、設備) 因移轉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或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之負責人變更而言。
故您所謂之A公司由新股東B法人接任情形,如符合勞基法第20條規定之A公司已消滅,原由A公司雇用的員工被B公司留用之情形,新舊雇主針對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不須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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