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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業績獎金單項金額未經通知調整

業績獎金單項金額未經通知調整


楊 發問於 2024-10-13 | 臺中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
公司發薪分為每月5號發放的上個月底薪以及10號發放業績獎金。業績獎金為計件式的,做的項目乘上該項目的單價去做計算,不同項目金額不同,最後金額再加總。做越多獎金就會越高。

但項目單價一直都是由一位主管訂定且可以隨時更改,公司對於每個項目的單價並沒有公開,通常當事人才會知道。

前幾日領到九月的業績獎金才發現,項目單價在未經告知的情況下被減少。去詢問該位主管後,他表示當時因為覺得該項目數量比較少,擔心我們獎金比較少才調高單價,如今數量變多,我們的獎金與其他同事相比起來高出太多,不好跟老闆解釋,因此調低單價,平衡同事間的獎金,並表示若之後數量又變少,會再把單價調高。可當初該位主管也曾經說過不會隨意調降金額,但依目前的情況,他可能打算不認自己說過不隨意調降金額的承諾。

想請問,該主管的行為是否有違法勞基法的可能性?是否能要求公司補發9月的業績獎金?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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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原則上雇主給付給勞工的錢大致可以區分成「工資」與「恩惠性給與」兩大類,前者是勞工工作的勞務對價,依照勞基法規定不能任意減少或不給付;後者則非勞務對價,是雇主在工資以外的額外給付,雇主有權依照雙方的勞動契約約定去判斷是否要給付、給付多寡等等。

是故,您所詢問的「業績獎金」單價問題,如實際上與工作績效無關,僅係一個給付的名目,會固定定期發放,或是有類似按件計酬的性質,則可以考慮主張係「工資」的性質,此時雇主即不得以任何名目擅自苛扣或變更計算方式;反之,如性質上較為接近於「恩惠性給與」,此時雇主有較大空間可以依照勞雇雙方間的約定(或工作規則等等)去決定是否給付。因此如有其他佐證可以證明係「工資」性質,不排除您有可以向雇主主張之空間,應視具體個案而定;但倘若屬於恩惠性給與時,因此部分本即非提供勞務之對價,雇主當得訂立給付之條件,除非當初於成立勞資契約時已有明確約明條件不得變更,否則要予以爭執或較為困難。倘若您認為被減少之津貼屬於「工資」性質,可嘗試向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表明雇主單方苛扣薪資以爭取權益。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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