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法律上公司之股東係依據公司法規定持有公司若干股權之人,而是否係公司之員工則應端視與公司間的契約關係為何而定,倘若員工與公司間係勞動契約關係時,即應認該員工屬於勞工,而有相關勞動法規之適用,此與該員工是否同時具有股東身份無關。實務上亦常有公司會給予員工認股權利,或是配發公司股份給員工,該等員工因此持有公司股份時即獲得股東身份,但此與其員工本身基於勞動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並無直接關聯,即便後續該員工將股份出清或轉讓而喪失股東身份,其勞動契約關係仍不受影響。同理,董事身份既係基於股東身份而來,自應為相同認定。
因此您所詢情形,應確認您是否確實與公司間存在勞動契約關係?其判斷標準通常會以是否受到公司指揮監督、出勤管考,公司是否給付員工提供勞務之對價,公司有無為勞工投保勞健保等等...予以綜合判斷。倘若存在勞動契約關係,始有資遣以及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問題。倘若您為公司處理事務乃係基於股東身份而任董事為之時,其法律定性上屬於委任,並不會有勞基法的相關權益,即無違法問題。
簡言之,員工身份與董事身份,法律上係分別與公司間成立僱傭、委任兩個不同的契約關係,彼此間並無直接影響,無論哪個契約關係結束,均不當然影響另一個契約的存在。也就是董事辭任,與是否仍有勞工身份無關;辭去勞工工作,也不當然影響董事身份。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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