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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主跟公司的糾紛


王OO 發問於 2024-07-14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總公司跟加盟主罰款合約內容
有寫每項的罰款金額,
但是罰款金額是加罰上去的,例如
第一次犯罰1500第二次罰3000第三次6000以此類推,沒有最高上限嗎?
罰到幾十萬的金額加盟主只能賠錢嗎?
這樣有違法嗎?
公司罰款自己隨便開的意思嗎?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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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關於違約金,可以區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是約定一旦加盟者違約,加盟總部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違約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是以強制契約履行為目的,如加盟者違約,加盟總部無論損害有無,皆得請求。

實務上有見加盟契約僅寫「違約金」,另有見加盟契約明確寫出「懲罰性違約金」,亦有見加盟契約同時約訂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

觀察法院對於加盟契約的態度,除非有限制契約自由的法律規定,否則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院通常不會過度介入,盡可能回歸當事人約定。首先,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加盟總部可以自行決定契約內容,且不限於民法規定之有名契約。且加盟總部與加盟者本於自由意思訂定契約,如已合法成立,即應依從該契約之內容或本旨而履行,其私法上之權利義務,亦應受其拘束,非一造於事後所能主張增減,以合乎契約嚴守原則。再者,除非契約漏洞很明顯是依契約計畫顯然應有所訂定而漏未訂定,否則法院不得就契約進行補充解釋。

參考資料:蕭富庭,加盟契約實務研究,元照出版,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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