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這邊有好幾個不同的問題要討論,關於您提出的問題分點說明:
首先,公司規定「遲到一分鐘就要請假半小時」是否合法?
按勞動基準法第30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打卡鐘本來就不是法律規定本身的內容。
另外,雖然法律未明文規定遲到多久需請假多久,但公司規定遲到1分鐘就要請假半小時,顯然比例失衡,且缺乏合理性。公司片面規定遲到一分鐘就扣除半小時假,可能涉及到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公司不得逕行扣除工資。若公司與員工對遲到扣款的計算方式或金額有爭議,公司是不得逕自扣除的,需要與勞工協商,或至少要循主管機關協調(這邊可以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5號行政判決)。
再來另一個部分是關於曠職的記載,您7:30上班,7:31打卡,系統顯示曠職15分鐘,是否合理?這是「公司系統顯示曠職時間,與實際時間不符」。又回到上面,公司要做出勤紀錄,這個出勤紀錄應確實依據實際出勤狀況計算出缺勤,而非單純以系統顯示時間為準。若公司未依法記錄,這種計算方式可能就不符勞基法規定(這邊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7號行政判決)。
您這邊還提到彈性上下班制度。先說法律部分,勞基法第30條規定,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的時間。雖然此規定並未限制適用對象,可是依照平等原則,公司僅允許一部份的人(辦公室人員)彈性上下班,卻限制技術員,如果沒有辦法解釋清楚為什麼有這種差別待遇,就可能涉及歧視(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建議您與公司協商,爭取彈性上下班的權益。
綜合以上,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例如打卡紀錄、公司規定),並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以維護您的權益。
靜觀法律事務所 李翎瑋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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