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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未達標準不給業績獎金可以嗎?

未達標準不給業績獎金可以嗎?


褚OO 發問於 2024-12-30 | 桃園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本司為有限公司,發薪制度如下,基本底薪+全勤+業績獎金,業績獎金有明訂推銷制度,依照方案大小來訂定業績獎金的金額(例如:推銷方案一成功一次則得到500元等..),但近期公司突然決定需以當月平均營收來作為是否能得到業績獎金的標準,此決定並未經過員工同意及商討。

1.如果未達平均營收標準則沒收當月推銷獎金,此行為是否違反勞基法?

2.另外,在工作上若因為文書打錯的失誤,雖未造成公司有財務上的損失,卻被公司倒扣薪資,想問此行為是否違反勞基法?

勞資爭議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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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所謂的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因此只要是工作所獲得的對價關係,且公司給付方式具有經常性,都算是工資。文中業績獎金,初步看來是跟「員工工作表現」有關,且屬於「經常性給予」、具有「勞務對價性」,可以視為工資,而非雇主單方面的恩惠性給予。因此如果公司擅自更改或取消這個獎金,恐違反勞基法規定。

另外工作時因有疏失而遭到扣薪,這部分也是違法的喔


以上謹針對問題進行一般性、原則性的說明,供您參考,如果需要更確定的法律意見,可進一步聯繫諮詢(Line帳號@412fsh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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