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有兩個問題請教:
第一個:
公司主管要求員工去支援同一課不同股的單位(一樣是技術員的職稱),因為身體有狀況(暈眩症+恐慌症)不適任去支援,也有拿醫療相關證明表示,但主管還是你去支援,是否可以以下勞基法第二章勞動契約裡面10-1的第三條來正當拒絕?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第二個 若是公司主管允許一個有身心問題的同事可以不用去支援,其他人身體有狀況也有拿出診斷證明書證明者被拒絕並強迫去支援,是否構成職場霸凌?謝謝
A:
您好:
您的文章中,並沒有具體指出雇主請求勞工去支援,是長期性或短期性的支援。如果只是偶爾、短期的支援,應可認為是屬於雇主的指揮監督權,勞工需要配合協助,但若身心有狀況無法協助,應該可以和雇主討論。
倘若屬於長期性的調動,那就需要檢視這樣的調動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之規定,倘若員工的身心狀況是沒有辦法在調動後勝任這個職務,那麼調動可能就不合法。
此外,由於每個員工的身心狀況、個案情形並不相同,如果單單只是主管允許某個有狀況的同事不去支援、但不允許另外一個同事,這並不當然構成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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