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員工無故曠職,無理由達三天,是否可依勞基法予以解聘並無需支付資遣費?
員工向公司之私人借款並簽定同意書(於次月薪資扣抵),有抵觸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嗎?
A: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於下進行一些簡單的回覆,詳細情形仍須依具體個案狀況判斷,如有需要,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
1.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惟按照同條文第2項之規定,您若想終止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又所謂「繼續曠工」係指職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言,其受核准請假(休假)之日,固不得併予計入繼續曠工之範圍,但亦不因其中間隔有該請假日,阻却其繼續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27號民事判決參照。)
而是否需要支付資遣費的問題,按勞基法第18條第1款之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故,若您是依第12條終止您與該曠職員工之勞動契約,則得不給付資遣費,且該員工亦不得向您請求之。
2.原則上按公司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員工亦屬於該任何他人,然目前實務上考量到員工與公司的依存關係,公司如果以「預支薪資」的方式借錢給員工,並約定從員工的薪資中扣除借款金額,這樣的情形可例外不屬於公司的一般貸款行為,故貴公司得以此方法借錢給員工,合先敘明。
然,是否有違勞基法,依同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故,若當該員工因個人財務規劃須預支薪資時,且您與其有約定於次月薪資抵扣,則可認定為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係符合勞基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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