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我是否可以將負責人身分請辭

我是否可以將負責人身分請辭


陳OO 發問於 2024-06-16 | 基隆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我是一間股份有限公司的掛名負責人,員工包含我有六位,目前有三個股東(包含我),分別是A:50% (同為同事之一)/B:45% /C:5% (我本人),目前A和B爲敵方,公司尚有欠雙方債權各140萬,銀行青年創業貸款(我當連帶保證人)剩餘90萬元,由於雙方僵持不下,且公司尚有實體存貨商品,因為我實在沒有實質的權利。

問題
1.我是否可以將負責人身分請辭,請辭後員工應該如何處置,公司已無法支薪或是資遣費,若請辭後員工可以告我嗎?我該如何自保?
2.若公司實在無法繼續經營下去,以清算還是破產方式較好,會影響我本身的個人信用嗎?
3.若有買家要買走公司,股東可以拒絕嗎?票數怎麼統計?
4.若先資遣客戶後,將公司存貨慢慢清倉販售是可以的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瀏覽人數:31

A:  您好:

董事與公司之間為委任關係,若依您所述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隨時請辭,但必須注意在文件上交代清楚您無實權的背景,以免事後遭以「對公司不利時期無正當理由終止委任關係」訴請損害賠償。

純股東對公司,除了繳納股款外,不負任何義務。您要擔心的是之前擔任連帶保證的部分怎麼辦。一旦擔任連帶保證人,對該筆債務就有連帶責任,銀行可以跟你討。

公司如果現金非常不足,是無法聲請破產的,因為破產要有管理費,若現金明顯不足支付管理費,破產毫無意義,法院不會准許。

若有人想買公司,就是向股東提議,若以單純買賣論必須雙方都同意才會成立買賣關係,一方不同意當然也就不會成立買賣關係。

如有委任進一步法律服務的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主事務所設於臺中,主要服務範圍包括雙北、桃園、新竹、臺中、臺南、高雄)
電話:(04)2226-8993請向總機告知找林冠亨律師
FB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attorneyfranciskhlin
Email:francislin311@gmail.com
專注領域簡介:商務契約、企業投資與併購、公司治理法律、企業經營法務、新創公司法律事務、經營權爭奪、股東爭議處理、經濟犯罪告訴與辯護、策略聯盟、國際跨境交易(英文)、商業爭端解決、工程案件等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