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是一間股份有限公司的掛名負責人,員工包含我有六位,目前有三個股東(包含我),分別是A:50% (同為同事之一)/B:45% /C:5% (我本人),目前A和B爲敵方,公司尚有欠雙方債權各140萬,銀行青年創業貸款(我當連帶保證人)剩餘90萬元,由於雙方僵持不下,且公司尚有實體存貨商品,因為我實在沒有實質的權利。
問題
1.我是否可以將負責人身分請辭,請辭後員工應該如何處置,公司已無法支薪或是資遣費,若請辭後員工可以告我嗎?我該如何自保?
2.若公司實在無法繼續經營下去,以清算還是破產方式較好,會影響我本身的個人信用嗎?
3.若有買家要買走公司,股東可以拒絕嗎?票數怎麼統計?
4.若先資遣客戶後,將公司存貨慢慢清倉販售是可以的嗎?
A:
您好:
董事與公司之間為委任關係,若依您所述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隨時請辭,但必須注意在文件上交代清楚您無實權的背景,以免事後遭以「對公司不利時期無正當理由終止委任關係」訴請損害賠償。
純股東對公司,除了繳納股款外,不負任何義務。您要擔心的是之前擔任連帶保證的部分怎麼辦。一旦擔任連帶保證人,對該筆債務就有連帶責任,銀行可以跟你討。
公司如果現金非常不足,是無法聲請破產的,因為破產要有管理費,若現金明顯不足支付管理費,破產毫無意義,法院不會准許。
若有人想買公司,就是向股東提議,若以單純買賣論必須雙方都同意才會成立買賣關係,一方不同意當然也就不會成立買賣關係。
如有委任進一步法律服務的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