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是股份有限公司、多人股東。
一、法人股東於股東會當選董事,會後發指派書告知我們將指派自然人A為董事代表行使職務,想詢問:
1.日後召開董事會,該自然人A出席會議時需要再出具法人代表指派書嗎?
2.若需要,如果該法人董事代表人沒有換(一直是A),每次的董事會A皆要出具指派書嗎?
二、法人董事所指派之代表人(自然人A)無法出席董事會,該法人董事亦不改派其他人,而欲委託代理出席,想詢問:
1.法人董事之代表人A(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是否可以委託法人代表人董事(公司法第27條第2項)呢?
2.若可以委託,委託人的名義是該法人董事還是A呢?
A:
您好:
首先應先釐清,貴公司是以法人董事身分當選(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是以推派法人代表人當選董事(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依您敘述,應是27條第1項之情形。
法人董事指派哪一位自然人作為其代表,行使法人的董事職權。法人董事和被指派者之間為委任關係,對外(也就是貴公司投資的公司)只要有效的指派書送達即可。不必每次董事會都再次出具指派書,因為那位自然人已經受指派為代表了。
相對來說,若是改派,就要有改派的有效文件。
既然是以法人身分當選董事,那麼董事就是法人而非被指派的自然人,因此委託人的名義會是法人董事。
此外,若貴公司的持股比例相當高,建議下次可考慮以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推派法人代表人參選董事,法令上容許27條第2項身分參選可推派、取得複數席次董事。
本律師專精公司法與公司治理法律,對股東會、董事會程序均有一定的熟稔度。如有委託進一步法律服務,或委任作為常年法律顧問之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mail:francislin311@gmail.com 或 kuanhenglin@justu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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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27條第1、2項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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