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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歇業負責人可以就職嗎


李OO 發問於 2024-09-26 | 高雄 | 營造及工程業

Q: 1.土木包工業負責人為主任技師,土木包工業若辦理歇業後,負責人可以到其他營造廠就職嗎?
2.請問這樣有否違反主任技師不得兼職的規定?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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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字面上之意思,既然土木包工業已辦理歇業,應已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將該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辦理廢止登記完成;此時,該已歇業之土木包工業應即不存在,則原負責人應即不受不得為其他營造業負責人、兼職之限制。然若仍有疑義,建議可發函詢問內政部營建署,如能取得主管機關之書面函覆,也較不會日後產生爭議。

營造業法
第 28 條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第 34 條 第 1 項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但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不在此限。
第 36 條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責第三十二條所定工地主任及前條所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A:  依營造業法第28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第34條第1項本文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第36條規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責第三十二條所定工地主任及前條所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及依內政部台內中營字第0980809107號函所示,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有營造業法第34 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故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依本法上開規定除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外,於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時,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
然本案中,若土木包工業確已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6條:「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及營造業法第20條:「營造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營造業歇業時,應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辦理廢止登記。」之規定完成歇業程序,則其負責人應即得至其他營造廠就職,而無違反營造業法中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之相關規定。惟仍應注意倘該土木包工業僅係暫時停業,則其負責人應仍受營造業法中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相關規定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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