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家族企業,故分紅並未依股東比例分紅(為大家平分),請問可以討回當初分配不均的差額嗎?
A:
一、公司法第22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的議案,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由董事會提案經股東會決議。
二、公司法第235條,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三、如果公司分配股息與紅利,符合公司法第228條、第235條規定,也符合第237條等規定,就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四、當分紅比例不等於股份比例,則建議將當初分紅協議落實到公司章程,例如依公司法第157條設計特別股。如有股東間的分紅協議,則可依契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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