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公司法第102條規定公司章程已明定「每位股東一票」,雖你出資59%,但表決時仍是1票。所以兩位股東若聯合(2票),的確能在表決上勝過你1票。
再依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要選任董事,需股東表決權2/3以上的同意。如果公司設有多位董事,可由他們互選出董事長來對外代表公司(也就是「負責人」)。董事由股東選出,負責人由董事互選。根據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你是董事兼代表人。要撤換你,需股東表決權2/3以上通過,才能改選董事。
目前兩位股東共持41%出資額,即使有2票,也不足表決權2/3以上要求,無法改選董事、也無法免除你的負責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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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02條規定: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準用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
公司法第108條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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