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家族成立有限公司,擔任股東(非董事),目前公司被命令解散,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請問:
1.股東是否必須擔任法定清算人,能辭任的條件及程序為何?
2.若未辭任法定清算人前,公司欠稅未繳,是否股東也必須得繳稅(若股東未從公司有任何的獲利或收入)
A:
您好:
依照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擔任法定清算人,但書情形則例外,因此您所詢情形應端視有無但書情況斷之。
有限公司之股東本即係負擔有限責任,依照公司法第99條規定:「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換言之,其欠稅應以公司財產抵償。惟清算人屬於公司負責人,如有欠稅不繳情形時,仍有可能面對例如管收等處分。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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