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目前為一家工程行,負責人為A,合夥人為B,公司目前有債務,因一些因素合夥人B要將合夥人轉讓給C,如將合夥人轉讓給C後,公司目前的債務B須償還嗎?
A:
您好,以下簡單和您說明:
按民法第690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仍須對退夥前的合夥債務負責。
以上意見提供您參考,若有任何問題,歡迎加入本事務所官方帳號、或是與我聯繫。我之前擔任法官,可以依據您提出的證據以及陳述,提供更精確的法律意見。施志遠律師:經歷:曾任地方法院法官(民事庭、刑事庭),監察院調查員、法律補教講師、大專院校專技講師電話:06-2994800本事務所網站:www.sylaw.com.tw本事務所LINE官方帳號:https://lin.ee/TTyRi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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