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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合約書的修改和其效力


許OO 發問於 2025-03-31 | 彰化 | 製造業

Q: 請問甲方找乙丙丁投資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擬定投資合約有以下內容想確認了解,請問是該找什麼相關單位進行諮詢並審視合約內容和協助修改條款使合約有其效力,以確保自身權益不會受到侵害呢?

1. 股東權益:甲方登記為股東,如何確保乙丙丁方的權益?能否透過股東協議、信託持股等方式保障?
2. 盈餘分配與撤資:盈餘與投資回收的計算方式是否合理?是否應增設最低回收比例?
3. 股權保護機制:如何防止甲方惡意稀釋股份或轉讓股權?是否應增設優先購買權與跟售權?
4. 法律責任:甲方如有違約或不當經營,投資方如何主張賠償?是否應增設違約賠償條款?
5. 財務監管:投資人如何確保公司財務透明?是否應要求定期審計與查帳權?
6. 爭議解決方式:是否應改採仲裁機制,以降低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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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股東權益:可透過「股東協議」約定權利義務;亦可設計「股權信託」由受託人代持股份。

2. 盈餘分配與撤資:設定「最低回收比例」、「優先分配條款」、「退出條件」等具體機制,或設置相關特別股,請參照公司法第157條。

3. 股權保護機制:約定「反稀釋條款」、「優先認購權」、「共同出售權」等保護條款。也可以考慮設置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請參照公司法第356之1以下規定。

4. 法律責任:約定違約賠償條款、經營績效條件等。

5. 財務監管:約定查帳權,還有參考公司法第157條規定: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

6. 爭議解決:仲裁條款可寫:任何由本合約所生或與本合約有關之爭議,得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依該中心之調解規則於_______________(台北/台中/高雄(請選一地))以調解解決之。若該爭議經由調解,仍無法解決,雙方同意該爭議應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及該協會之仲裁規則於________________(台北/台中/高雄(請選一地))以仲裁解決之。

無論如何,建議找一位熟悉投資與公司法的律師會面諮詢,說明甲方與乙丙丁之間的合作結構,然後由律師協助擬定或修正「投資合約」、「股東協議」等文件。

A:  1. 股東權益部分
請注意,若乙丙丁未在公司股東名簿上,則乙丙丁並非公司的股東,無權參與股東會,對於各項議案以及公司董事、監察人選派也無表決權。這是根本性的議題,若無特殊情形,依出資比例分配股權是相當合理的。

2. 盈餘分派與撤資
盈餘分派政策若明確且有共識,可列於章程。此外,關於退場機制,通常約定在特定條件下觸發「賣權」(也就是股份收買請求權),這部分關於股份出售的價格必須有一定的約定,否則到時候容易因為價格問題而無法退場。

3. 股權保護機制
通常設計優先購買權條款與懲罰性違約金。

4. 賠償責任
違約搭配懲罰性違約金是常見的。此外,關於經營問題,通常是董事是否盡忠實義務的議題,通常要制定核決權限表框定經營原則,才較有辦法具體化「不當」經營的範圍。

5. 公司法有關於股東資訊權的規定,例如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董事應備置章程、財務簿冊,隨時供股東查閱、複製、抄錄。

6. 訴訟與仲裁,主要差異為(1)仲裁原則上沒有上訴審 (2)仲裁有保密性 (3)仲裁人可由當事人自行選任。但二者本質上其實都是爭訟事件,因此約定仲裁的原因應該是以上三點。仲裁協議必須約定基本的要件(例如仲裁人人數、仲裁機構等),以免無效。

本所對合資協議、股權設計、仲裁程序有相當之經驗;如有法律服務之需要,歡迎與本所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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