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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員工心臟衰竭,出院後回來上班

員工心臟衰竭,出院後回來上班


謝OO 發問於 2024-06-11 | 高雄 | 製造業

Q: 員工因發生心臟衰竭合併肺積水的狀況住院,出院後僅出示診斷證明,醫生未告知該員工是否可以繼續工作
該員工之工作性質為長時間大量走動,以及搬重物(傳送物資型態的工作),且為大夜班12小時,做四休二
大夜班現場主管與該員工面談過後,該員工表示不願意調動到日班,且也沒有意願離職,堅持要繼續在原單位工作
這邊想請教律師們,身為大夜班現場的主管,是否可以擬定切結書給該員工簽名
內容大約為:若工作上因為心臟衰竭發生意外,所有問題由該員工負責
主要訴求是該員工不願離開,堅持續留工作,為了避免該員工發生心臟衰竭意外時,要由現場主管負起責任

以上 謝謝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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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應先分別就「刑法」與「民法」之過失個別討論
(1)刑法上之過失「致死」,因生命無價,絕非單純個人所能自主自決的利益。縱使事前已得同意,也不得主張免責。
(2)民法上之過失,依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2、 是以,無論「刑法」或「民法」上之過失,倘若涉及「致死」或「重大過失」之情況,縱使主管預先擬定切結書予該員工簽名,若事後該員工因工作內容、環境等「重大過失」而「致死」,仍應負相關刑事及民事責任,不得依切結書免責,就一般侵權或刑法過失傷害部分,主管是否需負相關責任,仍應具體個案審酌。
3、 據此,建議不要將簽屬切結書作為過失免責之手段,應係為避免認定過失與否之困難,藉由切結書,明示該員工之休息時間、內容、範圍等為較具體的規範,做為提醒該員工身體狀況,以確保該員工得勝任工作,並降低危險之發生,或於憾事發生時,為證明主管已盡到監督、管理之事證。
4、 末依勞動基準法第10之1條第5款,公司在不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下,得考量勞工之生活利益調動工作。
5、 以上意見提供您參考若有任何問題,歡迎加入本事務所官方帳號、或是與我聯繫。我之前擔任法官,可以依據您提出的證據以及陳述,提供更精確的法律意見


申惟中律師:
經歷:曾任地方法院法官(民事庭、刑事庭)、執業律師
電話:0989-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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