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
(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
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
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 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依您來文所述,您與
雇主約定工作時間屬於勞動契約重要內容,雇主如欲更改輪班時間應該與您討論,雇主自行更
動輪班已屬侵害勞工權益,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應注意三十日時效規定。
二、資遣費部分,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換言
之,您如果不欲留任,得依上開規定向雇主請求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發放資遣費。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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