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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讓之後勞資爭議的處置


丁OO 發問於 2024-06-18 | 臺中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最近準備接手別人頂讓的補習班,目前已經到最後階段準備簽約了才發現原負責人跟已離職的老師有薪資、請假上面的爭議,正在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我想請問的是:
1.請問在這個時間點去做頂讓對我是否會有什麼影響?
2.我對他們兩位的糾紛或是有什麼協議完全不了解對老師我也不認識,請問換了負責人之後,他對勞工局提出的申訴或是調解,會變成我要處理的嗎?
3.前負責人對老師都有所謂高薪低報的情況但我並不知道他們的協議,現在這個糾紛貌似也是這樣引起的,等於每個老師都是未爆彈,請問換了負責人之後老師們能夠就前負責人這點或是其他違反勞基法事項向新負責人提起申訴嗎?在法律上我需要承擔這些事嗎?我有什麼方法能夠自我保護嗎?

謝謝律師回答問題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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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所謂頂讓,其實是一個比較模糊的口語說法,法律上最重要的點會在於究竟「頂讓了什麼東西」。通常而言,頂讓除了會包括了財物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移轉,諸如辦公器材讓與、場地(如由後手繼續承租)等等,以及也可能包括了契約關係的承受。

倘若係契約關係的承受,即可能對於後手來說產生影響。以您所詢問題情形而言,重點就在頂讓的範圍是否包括「承受與老師間的勞動契約關係」?抑或是頂讓範圍不包括與老師的勞動契約關係,而要留待後手自行跟老師洽談成立新的勞動契約關係?此二者差異甚大。倘若屬於前者,亦即有「承受」了契約關係時,原則上債權債務等均會由後手概括繼受,倘若因此產生後續的糾紛時,前手可能會主張契約已經全部概括由後手繼受,因此老師提出的糾紛(或訴訟)應以後手為相對人/被告。

換句話說,更換負責人僅係形式上的變更,實質上究竟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而更換負責人,一切須端視前後手間的契約約定內容而定。倘若不願意承擔前手與老師間的糾紛,一般而言會在頂讓範圍以及契約內約定明確,將與老師間的契約關係(以及衍生的責任)均約定由前手自行負責而不在頂讓範圍內,然後關於老師部分則由後手另行和老師議定「新的」勞動契約關係(等於對於老師而言是更換一個新的雇主,契約關係也要重新約定),或較為適當。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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